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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二初字第06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葛辉与沈阳皓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皓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葛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6821号原告:沈阳皓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爱工北街4-1号。法定代表人:张成林,职务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织星,女,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赤山路泰华林家园78-13号311室。身份证号:21122419820707070X被告:葛辉,男,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赤山路80-13号3-2-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皓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葛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皓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霄霄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