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3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北京广德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庆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广德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徐庆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30154号原告北京广德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南路25号嘉友国际大厦一、二、三层,注册号110108010666759。法定代表人张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凌飞,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庆斌,男,1982年2月23日出生。原告北京广德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德坊公司)与被告徐庆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腾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德坊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孙凌飞与徐庆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德坊公司诉称,我公司与徐庆斌于2010年5月26日至2015年2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徐庆斌担任厨师一职。徐庆斌系自行离职,且公司已经足额支付工资。综上,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广德坊公司无需支付徐庆斌:1、2015年1月26日至2015年2月6日工资1500元;2、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2500元;3、2010年5月26日至2010年6月10日期间工资差额300元(质保金);4、诉讼费由徐庆斌负担。徐庆斌辩称,我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广德坊公司的诉讼请求。我在职期间,广德坊公司未为我缴纳社会保险,收取了300元押金未退还。2015年2月5日,我以广德坊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广德坊公司未支付2015年1月26日至2015年2月6日期间工资。经审理查明,徐庆斌于2010年5月26日入职广德坊公司,担任厨师一职,工资标准每月4500元,每月5日左右发放上上月25日至本月25日的工资,徐庆斌正常工作至2015年2月6日。徐庆斌主张其于2015年2月5日,以广德坊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由于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广德坊公司未支付其2015年1月26日至2015年2月6日期间工资。为证明其主张,徐庆斌提交视频光盘予以证明。视频系2015年2月9日录制,视频中谈话人有杨柏春、徐庆斌等人,徐庆斌称被录音、录像人系广德坊公司人力资源部佟经理,视频内容为:(杨)我们5号给你们交了离职通知书,办离职。(佟)办吧。(杨)就是要求办离职的人,我们以前交给你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没有给我们上保险,要求解除合同,办离职的人就都给拿回去吧。(佟)东西不在我这,你们要是办离职就可以办。赵严(音)带着办……(徐)我们几个在这干的年头太多了,我们想要点补偿、赔偿,5号交给你们因为不上保险,已经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交给你们,我们就在等处理结果。……(佟)现在谁提交了报告。(赵)都在高总那。(佟)按照广德坊的要求再写一份。(佟)时间太短了,我不可能现在答复,你们提出要求,但是现在广德坊的情况你们也知道。……(杨)我们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就是公司不给缴纳社会保险……。广德坊公司表示其现在处于无人经营的状态,无法核实被录像、录音人是否为其人力资源部经理,故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经本院释明,广德坊公司明确表示不就该视频光盘申请司法鉴定。广德坊公司主张徐庆斌系因公司经营效益不好而自行离职,且已经通过现金形式支付了徐庆斌2015年1月26日至2015年2月6日期间工资,但其并未就该主张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徐庆斌主张其入职后,广德坊公司收取其300元质保金,并提交收据予以证明。收据载明:2010年6月10日,收到徐庆斌交来质保金人民币叁百元整,加盖有“广德坊酒楼营业部”字样的公章。广德坊公司称其并无“广德坊酒楼营业部”公章,故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其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另查,广德坊公司未为徐庆斌缴纳社会保险。徐庆斌曾要求广德坊公司支付其工资、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裁决:1、广德坊公司支付徐庆斌2015年1月26日至2015年2月6日工资1500元;2、广德坊公司支付徐庆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2500元;3、广德坊公司支付徐庆斌2010年5月26日至2010年6月10日期间工资差额300元(质保金)。广德坊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视频光盘、收据及京海劳人仲字(2015)第4501号仲裁裁决书等证据材料及本案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广德坊公司虽主张徐庆斌系因其经营效益不好而自行离职,但其并未就该主张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采信。徐庆斌为证明其于2015年2月5日,以广德坊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提交视频光盘予以证明。广德坊公司虽以其处于无人经营的状态,无法核实被录像、录音人是否为其人力资源部经理为由,不认可该视频光盘的真实性,但是其并未提交视频中相关被录像、录音人非其公司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的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且经本院释明,其亦明确表示对视频光盘不申请司法鉴定,故广德坊公司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鉴于广德坊公司确未为徐庆斌缴纳社会保险,再结合视频光盘中的相关内容,本院就徐庆斌提出其于2015年2月5日,以广德坊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予以采信,故广德坊公司应当支付徐庆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2500元。广德坊公司虽主张其已经通过现金形式足额支付徐庆斌2015年1月26日至2015年2月6日期间工资,但其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采信。经本院核算,仲裁裁决广德坊公司应当支付徐庆斌2015年1月26日至2015年2月6日期间工资数额未高于法定标准,且徐庆斌同意仲裁裁决,故广德坊公司应当支付徐庆斌2015年1月26日至2015年2月6日期间工资1500元。徐庆斌主张其入职后广德坊公司收取其质保金300元,并提交收据予以证明。广德坊公司虽然不认可收据中加盖的广德坊酒楼营业部公章的真实性,但其并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广德坊公司应当支付徐庆斌质保金300元。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广德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徐庆斌二O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至二O一五年二月六日期间工资一千五百元;二、北京广德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徐庆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二万二千五百元;三、北京广德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徐庆斌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六日至二O一O年六月十日期间工资差额(质保金)三百元。如果北京广德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广德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腾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静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