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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陆法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梁火南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火南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陆法刑初字第236号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火南,男,广东省陆丰市人,小学文化,汉族,无业。因犯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未遂)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1年11月17日被陆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4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汕尾市看守所。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刑诉(2015)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火南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成华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火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15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梁火南住宅其卧室的办公桌抽屉里查获毒品冰毒1小袋净重共计28.46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提供了证据,认为被告人梁火南竟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火南故意犯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梁火南对指控的事实无意见,辩称其是公安机关的线人,要求查明事实,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5日公安民警在本市甲东镇某某村路口定点查车时,查获被告人梁火南驾车超速,经询问,其不积极配合。又发现被告人梁火南有涉毒前科,遂组织警力于2015年4月15日23时许,前往被告人梁火南住宅进行搜查。在其卧室的办公桌抽屉里查获疑似毒品1小袋,并抓获被告人梁火南。经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1小袋,净重共计28.46克,检材适量各作前处理后,均供免疫法检验及GC/MS仪器定性分析,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陆丰市公安局甲东边防派出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决定对梁火南非法持有毒品案立案侦查。2.陆丰市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片4张、现场平面图、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2015年4月15日23时,公安机关在甲东镇某某村路段查获一部黑色小轿车(车牌号:粤BXXX**)驾驶员梁火南,经查发现梁火南有涉毒犯罪前科。23时43分,对梁火南住处房屋进行检查,在其住处三楼靠近楼梯房间(梁火南本人及其妻子居住)办公桌抽屉搜查时发现一红色铁盒子里面发现装一袋白色结晶状物品(疑似毒品约29克),在该房间办公桌附近查获烟头6个,吸毒工具1个等物品,公安予以扣押。3.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刑事化验检验报告证实,结晶状物1小袋,净重计28.64g,用塑料封口小袋包装,取送检检材适量作前处理后,供毒品免疫法检验及GC/MS仪器定性分析,送检检材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4.陆丰市人民法院(2011)陆法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书、陆丰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梁火南因犯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未遂)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1年11月17日被判处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9月30日刑满释放。5.梁火南157XXXXXXX手机号码2015年2月20日至5月18日通话清单、银行存款查询结果。6.陆丰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指认相片2张证实,经对被告人梁火南尿液检验(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7.陆丰市公安局甲东边防派出所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4月15日公安民警在某某村路口定点查车时,发现被告人梁火南驾车超速,见到执法民警依旧车速很快。经民警询问的过程,其语无伦次,不积极配合。经查发现梁火南有涉毒前科,遂组织警力前往梁火南家中进行搜查,并将其抓获。8.陆丰市公安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梁火南的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9.证人梁某林证言:今天(2015年4月16日)派出所民警在我家三楼靠近楼梯的房间(我爸爸梁火南与我妈妈黄某妹住的)办公桌抽屉搜查时发现一红色铁盒子里面发现装一袋白色结晶状物品。民警还在我爸妈房间的洗手盆的窗台有扣押牙刷、剃须刀,在办公桌上提取了一个烟头,在办公桌地板的垃圾头里提取了好些烟火,在办公桌抽屉搜查时发现一红色铁盒子里面装一袋白色结晶状物品,及其他一些物品。我没有吸毒,我的尿检呈现阴性。证人梁某林并对红色铁盒及里面一袋白色结晶状物的照片2张进行了指认。10.被告人梁火南供述:我的房子在某某村靠近村道的位置三层楼房,楼房外墙是贴瓷砖的,我的房间在三楼,我住的房间是楼房第三层楼梯的那间,房间内有一张办公桌,靠墙角的位置有一个保险柜。我有在房间内吸毒。我有吸住冰毒。民警在我家中搜查到的白色晶体(疑似毒品,约29克),我没有什么辩解。我记得大概是在2015年4月份的时候,具体时间我不记得了,我在陆丰市甲子镇一个赌场向一名叫“阿山”的人买的,买了大概20元一小袋。我向“阿山”买过两次,两次都是在赌场买的,一次买了15元,一次买了20元,买了两次都放在家里办公电脑桌抽屉里面,也就是你们在我家里查获的那一袋冰毒。本院认为:被告人梁火南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对被告人梁火南提出的辩解,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梁火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属累犯,依法给予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火南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18年4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 安审 判 员  陈壮雄代理审判员  张丽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建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