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民初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江阴壹玖陆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张风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壹玖陆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风流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260号原告江阴壹玖陆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黄山路288号1301室。法定代表人徐从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英杰,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丽,该公司会计。被告张风流。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壹玖陆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风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江阴壹玖陆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江阴壹玖陆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壹玖陆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江阴壹玖陆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阴壹玖陆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曹鸣红人民陪审员 瞿建华人民陪审员 柳惠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凌忆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