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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50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与大连北良油脂工业有限公司、大连北良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大连北良油脂工业有限公司,大连北良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5069号原告: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住所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号金福星大厦**楼。委托代理人:李新英,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被告:大连北良油脂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大连保税区海青街道。被告:大连北良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大连保税区北良港。本院在受理原告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大连北良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高晓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庆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