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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民初字第20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何清洲与四川三友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何菊花、攀枝花市道祥工贸有限公司、胡辉、王笙帼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2063号原告何清洲,男,汉族,1974年2月15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委托代理人梁小丽,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三友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人民街68号会展中心B2-4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亮,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刚,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菊花,女,汉族,1973年2月27日生,四川省仁寿县村民。委托代理人卢连贵,四川川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攀枝花市道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迤沙拉大道1533号60栋1单元3号。法定代表人何菊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连贵,四川川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辉,男,汉族,1977年10月23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委托代理人高飞,四川明炬(攀枝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笙帼,男,汉族,1961年1月6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委托代理人高飞,四川明炬(攀枝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清洲诉四川三友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友公司)、何菊花、攀枝花市道祥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祥公司)、胡辉、王笙帼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何清洲承担。审判员  张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