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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赵福琴与李英文、范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145号原告赵福琴,女,汉族,1967年12月27日出生。被告李英文,男,汉族,1964年2月4日出生。被告范玉强,男,汉族,1963年7月20日出生。原告赵福琴诉被告李英文、范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9月10号,被告赵英文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借原告现金200000元、利息40000元,共欠原告240000元,并明确还款计划2011年12月31日前还陆万,2012年123月31日前还陆万元,2013年12月31日前还陆万元,2014年12月31日前还柒万元。被告范玉强对上述债权及利息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70000元,支付利息损失2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二被告的住址不详细不准确,本院无法向二被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手续。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仍未能提供二被告详细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福琴的起诉。诉讼费15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彦斌人民陪审员  毛新凤人民陪审员  郭 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肖海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