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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556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徐某,农民。原告张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并定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该案的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彭俊峰审 判 员  张衍生人民陪审员  李遵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建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