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556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徐某,农民。原告张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并定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该案的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彭俊峰审 判 员 张衍生人民陪审员 李遵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建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