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商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单振旺与张玲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振旺,张玲,苏州华皇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商初字第588号原告单振旺。委托代理人张建党,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玲。委托代理人陈冲,江苏吴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苏州华皇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田上江路105号15幢。法定代表人张玲,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振旺诉被告张玲、第三人苏州华皇纺织品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振旺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振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单振旺负担。审判员 丁文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