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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商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单振旺与张玲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振旺,张玲,苏州华皇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商初字第588号原告单振旺。委托代理人张建党,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玲。委托代理人陈冲,江苏吴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苏州华皇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田上江路105号15幢。法定代表人张玲,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振旺诉被告张玲、第三人苏州华皇纺织品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振旺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振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单振旺负担。审判员  丁文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