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申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孙连祥、李连云等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张连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连祥,李连云,吕文菊,孙伟松,孙伟林,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张连艳,张倩,张思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申字第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孙连祥,农民。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李连云,农民。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吕文菊,农民。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孙伟松,儿童。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孙伟林,儿童。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张文红,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张连艳,农民。原审被告:张倩,学生,系张连艳之女。原审被告:张思远,学生,系张连艳之子。原审被告张思远的法定代理人张连艳,基本情况同上。再审申请人孙连祥、李连云、吕文菊、孙伟松、孙伟林与被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及一审被告张连艳、张倩、张思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玉田县人民法院(2012)玉民初字第33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孙连祥、李连云、吕文菊、孙伟松、孙伟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 判 长 孙建忠审 判 员 李国成代理审判员 孙翠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吴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