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商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长江砼业有限公司、眭国平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长江砼业有限公司,眭国平,常州市赛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商初字第277号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法定代表人徐和谊,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常州长江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王下村。被告眭国平。被告常州市赛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邹区工业园邹区交通汽修厂内。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长江砼业有限公司、眭国平、常州市赛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以被告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元,减半收取6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金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红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