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执字第35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密云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与北京龙密发商贸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密云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北京龙密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3566号申请执行人密云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密云县新西路32号甲。法定代表人孙广新,主任。委托代理人温嵬,密云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干部。委托代理人刘旭,密云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干部。被执行人北京龙密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长安东区3、4号楼下地下商场-1层。法定代表人贺红杰,经理。申请执行人密云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北京龙密发商贸有限公司因拖欠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作出的责令缴纳通知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密云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于2015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北京龙密发商贸有限公司作出的京密人社保责字(2015)第22号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密云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京密人社保责字(2015)第22号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周铁军代理审判员 夏明伟人民陪审员 李朝晖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蔡红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