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那民一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高某与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赵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那民一初字第631号原告:高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原告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业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隆东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