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民一初字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1177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工人,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张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王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耀和代理审判员 孙复媛人民陪审员 王东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于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