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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民初字第13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芦焕云与高明宾、高栓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焕云,高明宾,高栓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初字第1394号原告芦焕云,女,汉族,生于1964年7月6日。委托代理人刘国安,荥阳市索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明宾,男,汉族,生于1989年1月17日。被告高栓林,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1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芦焕云诉被告高明宾、高栓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芦焕云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芦焕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于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焕云撤回对被告高明宾、高栓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财产保全费三百二十元,共计三百四十五元,由原告芦焕云负担。审判长  闫国宏审判员  刘 峰审判员  孙先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玉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