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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三初字第31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周桂玲与张美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三初字第3144号原告周桂玲,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开平,安丘春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美霞,居民。委托代理人孙文学,安丘义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玄武东38街号。代表人宁延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怀书,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桂玲与被告张美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桂玲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桂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周桂玲负担。审判员  于守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