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行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春燕不服被告江油市大康镇人民政府婚姻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江油行初字第37号原告张春燕,女,生于1985年11月24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莫兵,江油市衡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油市大康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大康镇场镇。法定代表人王成军,镇长。委托代理人郭丽,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金蓉,女,生于1980年1月12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初中文化,农民,系张春燕胞姐。第三人张关洪,男,生于1977年8月13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原告张春燕不服被告江油市大康镇人民政府婚姻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燕撤回对被告江油市大康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晓龙审 判 员 梁玉玲人民陪审员 哈建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