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50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1金月梅与陕西悦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5089号原告:金月梅,女,194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未央区尤家庄村民。被告:陕西悦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菊花园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月梅与被告陕西悦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月梅在指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静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关玉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