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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50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1金月梅与陕西悦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5089号原告:金月梅,女,194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未央区尤家庄村民。被告:陕西悦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菊花园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月梅与被告陕西悦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月梅在指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静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关玉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