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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哈台·吐赛太诉努尔别克·苏力塔夏力甫,阿依巴特·特勒赛力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台·吐赛太,努尔别克·苏力塔夏力甫,阿依巴特·特勒赛力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哈台·吐赛太,男,哈萨克族,1959年10月出生,农民,现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努尔别克·苏力塔夏力甫,男,哈萨克族,1975年11月出生,现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阿依巴特·特勒赛力拜,男,哈萨克族,1975年07月出生,现住巴里坤县。申请执行人哈台·吐赛台与被执行人努尔别克·苏力塔夏力阿依巴特·特勒赛力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巴民一初字第3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努尔别克·苏力塔夏力甫,阿依巴特·特勒赛力拜应给付案件款3400元,由被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哈台·吐赛台负担。根据申请人哈台·吐赛台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努尔别克·苏力塔夏力阿依巴特·特勒赛力拜债务多,生活困难无能力履行还债义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台·吐赛太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且申请执行人哈台·吐赛太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里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巴民一初字第3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虎审判员 木汉&m i ddot;阿合亚审判员 达来力汗&mid   dot;哈依沙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巴合提江·米那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