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行执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霍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孙某某、何某某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孙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行执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霍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跃,主任。被执行人:孙某某被执行人:何某某申请执行人霍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孙某某、何某某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霍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霍行非审字第00047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孙某某银行存款5万元,已过付申请执行人5万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执行标的,扣缴被执行人执行费89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霍行非审字第00047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金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屠仁兰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