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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袁代洪与重庆依斯特电信法律顾问事务所劳动争议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袁代洪,重庆依斯特电信法律顾问事务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12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代洪。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依斯特电信法律顾问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歇台子科园五路*号3-4-4。执行事务合伙人:张瑜。再审申请人袁代洪因与被申请人重庆依斯特电信法律顾问事务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袁代洪申请再审称:重庆依斯特电信法律顾问事务所解除与其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一、二审对其主张重庆依斯特电信法律顾问事务所支付2012年度最佳绩效奖600元、2013年1月未足额发放工资的双倍金额6348元、2013年2月至7月期间工资4806元、2013年8月至2014年10月的生活费12425元不予支持错误。袁代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案中,袁代洪与重庆依斯特电信法律顾问事务所于2013年1月1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重庆依斯特电信法律顾问事务所根据经营变化或工作需要,可以对袁代洪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进行调整,可根据绩效考核等调整袁代洪工作岗位,双方应协商一致,协商不成,袁代洪应按要求服从调岗。如袁代洪不按调岗要求办理的,由重庆依斯特电信法律顾问事务所按规章制度处理。另外,重庆依斯特电信法律顾问事务所制订的《员工手册》规定: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拒不服从事务所调岗安排,拒绝上岗时间超过三天的,属于严重违反事务所纪律,给予解除劳动合同。重庆依斯特电信法律顾问事务所已就相应规章制度组织袁代洪进行学习。2013年1月,重庆依斯特电信法律顾问事务所将袁代洪调至重庆移动四分公司从事欠费催收工作。重庆依斯特电信法律顾问事务所调整袁代洪工作地点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约定,袁代洪拒绝到调整后的工作地点工作,且未举证证明有正当理由,故袁代洪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重庆依斯特电信法律顾问事务所依据其规章制度的规定于2013年7月11日解除与袁代洪之间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袁代洪主张重庆依斯特电信法律顾问事务所支付2012年度最佳绩效奖600元,但其不能举证证明重庆依斯特电信法律顾问事务所应该支付该绩效奖。袁代洪主张重庆依斯特电信法律顾问事务所双倍支付2013年1月的工资,由于袁代洪在一、二审期间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劳动监察执法部门进行相应投诉及劳动监察执法部门向重庆依斯特电信法律顾问事务所作出责令限期支付的具体行政行为,一、二审对袁代洪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妥。袁代洪与重庆依斯特电信法律顾问事务所一致确认应当补发袁代洪2013年2月至7月的工资总额为1333.33元,袁代洪认可已领取2013年1月工资800元,且袁代洪自愿按照2012年12月工资标准3974元主张权利,故一、二审判决重庆依斯特电信法律顾问事务所应当补发袁代洪2013年1月至7月期间的工资共计4507.33元(3974元-800元+1333.33元)亦无不当。袁代洪认可其主张的12000元生活费系2014年11月12日前所有纠纷中诉讼请求的总额,故扣除应补发袁代洪的工资4507.33元,重庆依斯特电信法律顾问事务所还应支付袁代洪生活费7492.67元(12000元-4507.33元),一、二审对袁代洪该项诉讼请求判决正确。综上,袁代洪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袁代洪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傅 燕代理审判员 黄 成代理审判员 吉守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治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