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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曾某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308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某,男,1995年5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2013年11月11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5月21日被梁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梁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梁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梁平县看守所。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曾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梁法刑初字第00232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二、被告人曾某违法所得800元,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曾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曾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曾某撤回上诉。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2015)梁法刑初字第0023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梅审 判 员  谭 晖代理审判员  余伶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唐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