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张民初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张民初字第00452号原告:李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德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