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罗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吴某某申请执行薛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罗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贵州省罗甸县人。被执行人薛某某,男,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罗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薛某某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权利人吴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薛某某支付其14400.00元的房屋租金。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薛某某于2014年7月份已下落不明,且无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吴某某亦认可上述事实,并同意终结本次申请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罗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世富审判员  王智本审判员  梁仕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 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