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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一初字第0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孙乐峰与祖庆超、王二平民间���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1176号原告:孙乐峰,男,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祖庆超,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王二平,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乐峰与被告祖庆超、王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乐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乐峰负担。审 判 长 支 倩 倩代理审判员 孟���代理审判员 董 敬 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豆 春 枝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