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二初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程航与李华军、周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航,李华军,周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二初字第00505号原告:程航,男,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李华军,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周侠,女,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航诉被告李华军、周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航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华军、周侠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刘雪梅名下皖C×××××保时捷轿车、程二航名下皖C×××××大众轿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程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华军、周侠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刘雪梅名下皖C×××××保时捷轿车.三、查封程二航名下皖C×××××大众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葛洪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