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中执字第5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柳州市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中执字第541-1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法定代表人曾庆华,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冰。柳州市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8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并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账户。为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冰的银行存款70000万。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 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梁钰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