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赫执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陈某文与王某芬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文,王某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执字第81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文。被执行人王某芬。本院在执行陈某文与王某芬离婚纠纷关于房屋过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某文以需过户的房屋还有银行贷款未还清,暂时不能过户为由,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某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陈某文与被执行人王某芬离婚纠纷关于房屋过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卫恩审判员 吴连保审判员 张 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龚殿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