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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刑初字第41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缪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411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缪某,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暂住上海市松江区。辩护人刘德平,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5)8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缪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缪某及辩护人刘德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被告人缪某向交通银行申领万事达信用卡一张(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11年3月至2015年3月期间持卡透支消费及取现,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25,179.84元。2015年2月11日最后一次还款12,082元,后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2014年3月,被告人缪某向交通银行申领VISA白金信用卡一张(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期间持卡透支消费及取现,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69,319.65元。2015年2月11日最后一次还款19,680元,后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2015年7月2日,被告人缪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于2015年7月6日退赔了全部银行所欠的本息计人民币132,46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交通银行信用卡申领材料、交易明细,交通银行报案书、催收记录、还款凭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缪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其在案发后已退赔了所欠全部本息,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缪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禁止被告人缪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申领信用卡及从事高消费活动。(禁止令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缪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审判员 沈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小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