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执字第0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齐宇豪与徐晶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宇豪,徐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1061号申请人齐宇豪。被执行人徐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13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徐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晶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徐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527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