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民初字第0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游天权与赵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1214号原告游天权,男,1973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吴英,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年哲,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鹏,男,1990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第三人叶廷洪,男,1966年出生,汉族,城镇居民。第三人孟银舟,男,1981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游天权诉被告赵鹏,第三人叶廷洪、孟银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游天权经本院依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提供正当理由。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游天权负担。审 判 长 陈 华人民陪审员 赵 兵人民陪审员 唐朝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新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