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荀某某诉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荀某某,安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357号申请执行人荀某某,女,196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安仁镇。被执行人安某某,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本院执行荀某某与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大民初字第0069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借款2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申请人已受偿,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荔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006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新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