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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荀某某诉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荀某某,安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357号申请执行人荀某某,女,196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安仁镇。被执行人安某某,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本院执行荀某某与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大民初字第0069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借款2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申请人已受偿,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荔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006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新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