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59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5960号原告雷某某,女,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刘某某,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雷某某负担。审判员 倪 旻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贺小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