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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4

案件名称

徐某与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初字第1011号原告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姜国义,山东准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金明,山东准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季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原、被告已经和好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张 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钟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