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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16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牛秋琴与宋书伟、张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605号原告牛秋琴。被告宋书伟。被告张秀平。原告牛秋琴诉被告宋书伟、张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独任审判。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秋琴撤回对被告宋书伟、张秀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牛秋琴负担。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跃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