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商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宁阳县葛石镇沙卜完全小学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阳县葛石镇沙卜完全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初字第20号原告宁阳县葛石镇沙卜完全小学(以下简称沙卜小学),住所地宁阳县葛石镇沙卜中心村。法定代表人张岩,沙卜小学校长。委托代理人李洪刚,在宁阳民生法律服务所工作。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保泰安市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迎暄大街100号。负责人李茂富,财保泰安市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冰、丛继政,财保泰安市分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沙卜小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振国审判员  王如臣审判员  戴风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乔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