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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行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兴华大街店与北京市大兴区环境保护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兴华大街店,北京市大兴区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大行初字第194号原告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兴华大街店,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永华南里1号楼1-3层。负责人种晓兵,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智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前昊,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大兴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政南巷8号。法定代表人冯波,局长。原告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兴华大街店诉被告北京市大兴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许可一案,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兴华大街店于2015年10月16日自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兴华大街店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权利,原告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兴华大街店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兴华大街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兴华大街店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 彬人民陪审员  秦东爱人民陪审员  解春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伊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