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07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郝永芳、江广臣与任耀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永芳,江广臣,任耀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775-1号申请执行人郝永芳,女,1943年11月2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江广臣,男,1943年12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任耀贤,女,1966年6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郝永芳、江广臣与任耀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郝永芳、江广臣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72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90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车辆等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时向本院申请本案暂缓执行,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7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0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