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16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阳战盗窃罪2015刑初1680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战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168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阳战(自报名),出生地湖南省衡东县,住湖南省衡东县。2013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7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2月2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5]1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阳战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子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阳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4年7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阳战在本市天河区长湴东街二十巷8号2楼仁杰印刷厂员工宿舍,趁同住的被害人田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床头的联想S880I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68元)盗走。二、2015年1月17日或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阳战在本市白云区同和镇白水塘南街一巷3号501房,趁同住的被害人邱某乙熟睡之机,将其放在床头的小米3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89元)盗走。三、2015年2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阳战在其工作的本市天河区长兴路到高德汇广场二楼周某点居餐厅内,趁人不备之机,将被害人匡某的金某GN150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43元)、被害人史某的酷派牌8720L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65元)盗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阳战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阳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7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阳战在本市天河区长湴东街二十巷8号2楼仁杰印刷厂员工宿舍,趁同住的被害人田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床头的联想S880I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68元)盗走。二、2015年1月17日或18日凌晨,被告人阳战在本市白云区同和镇白水塘南街一巷3号501房,趁同住的被害人丘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床头的小米3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89元)盗走。三、2015年2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阳战在其工作的本市天河区长兴路高德汇广场二楼周某点居餐厅内,趁被害人不备之机,将放在餐厅内的被害人匡某的金某GN150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43元)、被害人史某的酷派牌8720L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65元)盗走并销赃。2015年2月2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阳战抓获归案,缴获被盗的金某GN150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匡某。其它赃物均未缴回。上述事实,被告人阳战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田某的陈述,被害人匡某、史某、丘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詹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现场照片、赃物照片,监控录像及截图,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以及被告人阳战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阳战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阳战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继续追缴被告人阳战的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阳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2月28日起至2016年2月27日止;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阳战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田少君、丘尚燊、史冬梅(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鲁 肖人民陪审员 刘红梅人民陪审员 张莉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