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执字第53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坤、刘清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530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1777号。法定代表人陆玉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常坤。被执行人刘清芸。被执行人吴江佳洁喷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振兴街。法定代表人吴根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江市佳庆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铜罗震桃路38号。法定代表人常坤,总经理。被执行人常庆。被执行人廖华芬。被执行人吴根良。被执行人杨学明。被执行人安徽富得隆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州区经济开发区奉公路与安国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常庆,该公司总经理。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市佳庆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庆公司)、吴江佳洁喷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洁公司)、吴根良、杨学明、安徽富得隆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得隆公司)、常坤、刘清芸、常庆、廖华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吴江商初字第02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吴江市佳庆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万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4年10月20日结欠的利息为68992元;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44%计息)。二、被告吴江佳洁喷织有限公司、安徽富得隆纺织有限公司、吴根良对被告吴江市佳庆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以及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被告常坤、常庆对被告吴江市佳庆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含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在最高债务数额2000万元的未履行部分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被告杨学明对被告吴根良履行上述第二项保证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五、被告刘清芸、廖华芬应分别对被告常坤、常庆履行上述第三项保证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因佳庆公司、佳洁公司、吴根良、杨学明、富得隆公司、常坤、刘清芸、常庆、廖华芬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30028元,执行费为16700元。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各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均无结果;在房产、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佳庆公司、佳洁公司、常庆、廖华芬有房产、汽车可供执行;发现被执行人常坤、刘清芸名下共有的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玲珑湾花园45幢1503室的房地产,并查明常坤、刘清芸名下的房地产已抵押给中国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且该房地产已由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佳洁公司在本院涉及多起执行案件,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委托苏州市中冠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天中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佳洁公司名下位于吴江区桃源镇铜罗振兴街的房地产及机器设备、办公用具等资产进行了评估。2014年9月12日苏州天中资产评估事务所向本院出具评估报告一份,载明机器设备、办公用具等资产评估价格为979500元。2014年9月22日苏州市中冠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出具评估报告一份,载明房地产评估价格为11700155元。经一次流拍后,拍卖得款10143724元,扣划佳洁公司银行存款419000元,共计执行到位10562724元,扣除相关其他案件执行费用后,分配比例1.67%,已于2015年4月15日分配完毕;另查,被执行人佳庆公司在本院涉及多起执行案件,本院已于2014年11月1日委托苏州信谊行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苏州天中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佳庆公司名下位于吴江区桃源镇富乡村的房地产及配变电设备(2套)进行了评估,房地产评估价格为31005900元,配变电设备(2套)评估价为154800元。上述财产经拍卖、变卖,已处置完毕,扣除相关其他案件执行费用后,分配比例为1.11%,已于2015年6月17日分配完毕;被执行人常坤、刘清芸名下共有的房地产已由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对查封标的物拥有优先处置权,故本院无法对该房地产进行处置,本院亦委托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常坤、刘清芸、常庆、廖华芬住所地财产进行调查,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于2015年4月15日、2015年6月17日分别通知被执行人佳洁公司、佳庆公司相关执行案件当事人召开了债权人会议,介绍了执行情况及以上分配方案,相关当事人均同意此方案,对未受偿部分,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目前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相关执行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被执行人佳洁公司、佳庆公司名下相关财产已被处置完毕,没有可供分配财产供本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富得隆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经济开发区(北区)的房产(房产证号:宣房地权证宣州字第××号、00××52号、00××53号、00××54号、00××55号)已被本院查封并由他案执行中。本院已将本案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拍卖成交确认书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佳洁公司、佳庆公司名下财产已被处置完毕,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本院无处置权,申请执行人可在该财产由其他法院处置后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富得隆公司名下财产由他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可在该财产处置后参与分配,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的,申请人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商初字第0219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王进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宇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