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14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洋与胡少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洋,胡少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470号申请执行人李洋,男,汉族。被执行人胡少鸣,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洋与被执行人胡少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7525号民事调解,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7929元。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1470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龚四华执行员 朱江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梦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