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谢淼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492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赫彬,理事长。被执行人:谢淼,男,汉族,1972年5月3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张忠祥,男,汉族,1965年12月20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王殿伦,男,汉族,1965年4月3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张栋,男,汉族,1989年10月5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贾岩,男,汉族,1989年3月15日出生,住茌平县。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谢淼、张忠祥、王殿伦、张栋、贾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4)茌商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24日向茌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93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2015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偿还借款本息,逾期后未果。经查询五位被执行个人名下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据此,经合议庭评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茌商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慈明清代审判员 张公锋代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 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