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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中民初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资中民初字第2021号原告黄某甲,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左明俊,资中县龙山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某,女,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村居民。原告黄某甲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左明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结。原告黄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7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3年6月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97年6月1日生育女儿黄某乙(现已独立生活)。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及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2006年10月,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后,原告外出务工,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被告下落不明。原告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何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甲与被告何某某于1996年上半年经人介绍谈婚,同年7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3年6月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97年6月1日生育女黄某乙(现已独立生活)。原、被告发生纠纷后,原告于2006年10月外出务工,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被告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及女儿的户籍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结婚证原件、资中县龙山乡红门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及证人黄某乙(原、被告之女)、黄某丙、黄某丁的证言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黄某甲要求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黄某甲与被告何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邱 东人民陪审员  赖国栋人民陪审员  周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万满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