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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执字第008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江苏爱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无锡百衣库服饰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爱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无锡百衣库服饰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0085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爱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安区东方广场B座11楼。法定代表人:汪屹,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无锡百衣库服饰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江海东路523号广益装饰名品城F516号。法定代表人:魏乐云,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江苏爱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百衣库服饰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财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崇广民初字第1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1、无锡百衣库服饰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分期返还江苏爱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37万元并支付利息3万元,还款方式如下:无锡百衣库服饰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于每月15日前返还江苏爱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4万元,如未按上述约定履行,无锡百衣库服饰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需另行支付江苏爱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1万元,江苏爱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可就未返还部分及违约金申请强制执行。(户名:江苏爱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无锡崇宁支行,账号:32×××23。)2、双方就本案一次性了结,再无纠葛。3、案件受理费3440元(已减半收取),由无锡百衣库服饰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已由江苏爱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垫付,无锡百衣库服饰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前将该款直接给付江苏爱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我市主要银行、产权监理处、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5)崇广民初字第1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爱华审判员  华 玲审判员  罗兴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丽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