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9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936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交纳。代理审判员 廖安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云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