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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9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936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交纳。代理审判员  廖安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云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