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0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朱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1059号原告:朱某,女,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王鹏,东至县大渡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某,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原告朱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的委托代理人王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8月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被告入赘原告家。××××年××月××日生育长女朱某甲,××××年××月××日生育长子朱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子朱某丙。原、被告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因被告蔡某不愿履行家庭义务,2011年7月份被告在山东淄博市打工时离家出走,4年来原告多方寻找毫无音讯,至今仍下落不明。2014年3月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虽被判决不准离婚,但被告仍未出现履行家庭义务。现原被告已无和好可能,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蔡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朱某与蔡某于1994年8月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蔡某入赘朱某家。××××年××月××日生长女,取名朱某甲,××××年××月××日生一子,取名朱某乙,××××年××月××日生一子,取名朱某丙。××××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3月24日朱某向法院提出离婚,未被准许。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口簿、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经营和维护,家庭成员间应当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生育三个子女,互相应该有了足够的了解,并培养和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均应予以珍惜。在婚姻生活中,因琐事产生矛盾实难避免,但夫妻双方均应以相互尊重、互谅互让的精神加深沟通与交流,并注意交流的方式方法。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子女的健康成长,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之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玉雪人民陪审员 刘早发人民陪审员 郑冬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梦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