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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66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武侯区宏大三牛皮革经营部与被告武侯区依百浪皮鞋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6618号原告武侯区宏大三牛皮革经营部,住成都市武侯区。经营者林清水,男,汉族,1962年1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宫口村义美中区**号。委托代理人邓文博,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祖刚,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侯区依百浪皮鞋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经营者王兴明,男,汉族,1963年1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皮鞋城一路**号*单元4-1。委托代理人夏启杰,四川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武侯区宏大三牛皮革经营部与被告武侯区依百浪皮鞋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侯区宏大三牛皮革经营部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起��,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侯区宏大三牛皮革经营部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侯区宏大三牛皮革经营部撤回对被告武侯区依百浪皮鞋经营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5元,减半收取4402.50元,由原告武侯区宏大三牛皮革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薛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