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行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杨晓凤与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城建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凤,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集行初字第56号原告杨晓凤,女,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法定代表人范金炉,局长。委托代理人叶海强,该局工作人员。被告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法定代表人徐国庆,区长。委托代理人杨煌达、洪淳淳,该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凤诉被告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城建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到庭与两被告进行协商,并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说明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请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过程中,被告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确认原告杨晓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已对本案所涉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并表示鉴于原告的家庭经济情况及实际困难,同意免除对原告的全部罚款20000元;被告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同意原告杨晓凤及被告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相关处理意见。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凤撤回对被告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晓凤负担。审 判 员 丁耀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苏凤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