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法民二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何发宣与何桂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发宣,何桂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法民二初字第599号原告何发宣,男,1981年12月21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蚣坝镇。被告何桂华,女,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东安县白牙市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发宣与被告何桂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发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发宣负担。审 判 员 唐荣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唐雅群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有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