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湾民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乐山市聚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永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聚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永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湾民初字第828号原告:乐山市聚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天星路。法定代表人:曹勇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杰,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刘永德,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市聚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永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山市聚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乐山市聚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乐山市聚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审判员 梁琼先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